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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偷走电动车 天亮即把“毒”债抵

  发布时间:2011-08-17 23:22:52


    深夜时分,“瘾君子”张某盗走了同村村民的电动车。次日一早儿,被毒贩堵在家中索要毒债时,因没钱还债,他便将电动车抵账给了毒贩。8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张某,男,今年35岁,许昌县将官池镇某村农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月14日被判刑3年。曾因吸毒,分别于2001年3月31日、2006年9月4日被强制戒毒3个月、被劳教2年。

    2010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深夜1时许,张某酒后回家,行至本村村民李某家门口时,将在李某家看他人玩麻将牌的同村村民孙某停放在此处没有上锁的某品牌电动车盗走。

    后来,孙某通过多方打听得知本村“瘾君子”张某盗走了他的电动车,因张某游手好闲,在村内口碑不好,孙某害怕张某报复,不敢报警,也不再追要电动车。

    2011年6月6日,因吸毒,张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强制戒毒2年。见张某被抓,孙某便于6月7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查证,于2011年6月17日将张某刑拘。经审讯,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称他偷走孙某电动车的次日一大早,常卖给自己毒品的毒贩小强(化名,因其卖给张某毒品时经常在张某家中进行交易,张某不知道其真实姓名和住址,此人至今未被警方抓获)和一名他不认识的男子到其家中索要1500元“毒”债,他没钱,就把孙某的电动车作价1500元抵给了小强。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9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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