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钱,姚某(已判刑)和妻子曹某只用5天时间就介绍了“女儿”邱某(已判刑)与他人相亲、结婚,轻松“收”取他人订亲礼、彩礼等钱财1.3万余元。后姚某夫妇又与霍某沆瀣一气,编造假的叔侄关系,以介绍霍某与他人相亲为名,骗得他人见面礼1500元。8月2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3月份的一天,封丘县潘店乡某村农民邱某在坐火车闲聊时认识了姚某,并到许昌县榆林乡姚某的老家拜见了姚某今年55岁的妻子曹某。邱某在赢得了姚某夫妇的信任后,对两人说3年前她离了婚,家中也没有其他亲人,以后姚某夫妇就是她的父母,并央求“父母”给自己在许昌介绍婆家,三人联手骗婚诈财。姚某夫妇同意后,三人商定邱某以后叫“王某”,谎称是曹某改嫁姚某前与前夫所生,现来许昌投亲。姚某夫妇还提醒邱某从相亲到“结婚”的时间要“快”,索要礼金要“狠”,得手就“撤”,这样既避免“夜长梦多”,又能骗到更多人和钱。邱某心领神会。
后,姚某通过自己的朋友做媒给“王某”找婆家,并于2010年4月6日至10日的5天时间内,将“王某”嫁予漯河市郾城区某村当年37岁的徐某为“妻”,邱某、姚某、曹某三人一唱一和诈骗徐某见面礼、订亲礼和彩礼共计13100元。4月10日,“王某”嫁到徐某家后,又通过编造上车礼、下车礼、磕头礼、回门、姚某过生日、买衣服、化妆品和手机等各种借口,向徐某索要现金共计6350元. 2010年7月下旬的一天,“王某”和徐某一起到漯河市区买衣服时,“王某”谎称上厕所,坐火车逃往上海。
邱某到上海后借住在自己的老乡霍某(女,今年32岁,另案处理)租住处,并教唆霍某也利用此方法骗人钱财。霍某同意后,邱某于2010年8月24日将霍某介绍给姚某做“待嫁女”。后姚某夫妇谎称是霍某的叔叔和婶婶,霍某化名“霍晓某”,三人联手进行诈骗,并于2010年8月30日成功骗取临颍县繁城镇某村的陈某见面礼1500元。同时约定2010年9月9日陈某准备1.1万元彩礼钱在姚某家“大见面”(后因姚某案发,该诈骗未能得逞)。
“王某”逃跑后,徐某意识到受骗,便于2010年7月26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姚某、邱某分别于2010年9月1日、9月19日落入法网,并分别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了10个月、1年半不等的徒刑,及1万元、2万元不等的罚金。曹某于2011年5月23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曹某参与诈骗二次,诈骗数额14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