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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之事久拖不办起纠纷 “牢骚弟”跺伤“文书哥”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8-24 13:10:21


    李翰(化名)因爱人和儿子两人入户口之事,与村文书且是本家族没出五服的哥哥李锋(化名)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李翰用脚将李锋右小腿跺伤。8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李翰,男,48岁,许昌县陈曹乡某村农民。2010年3月6日17时许,李翰在邻居李建(化名)家与同村的3位街坊喝酒闲聊时,村文书李锋受李建的邀请也来到了李建家。因珊珊来迟,李锋在几人的怂恿下,先自罚了三杯酒,然后他端起酒杯,要与酒桌上在座的每人碰一杯。轮到与李翰碰杯时李翰坐着纹丝不动,并对李锋发牢骚说半年多前,因他爱人和儿子没有户口,他曾和父亲一起到李锋家,求李锋帮忙解决两人的户口问题。李锋当时表态称没问题,但到现在也没有音信。因李锋说话不算话,令他十分生气,所以他不愿意和李锋碰杯。后李锋和李翰两人围绕户口之事争论不休,先是唇枪舌战,逐步升级为互相讽刺挖苦,最后演变为谩骂厮打。在厮打中,李翰用脚朝李锋的右小腿部猛跺一脚,致使李锋右小腿受伤骨折。后众人将两人劝拉开,并将李锋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锋所受损伤为轻伤。

    李翰于2010年8月28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李翰积极赔偿李锋各项损失共1.85万元,李锋要求不再追究李翰的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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