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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乘车费 “的哥”相煎急

  发布时间:2011-08-26 14:36:05


    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为抢拉一名乘客,赵某、张某俩“的哥”发生了矛盾,两人都要求“有错在先”的乘客选择对方时须支付本人4元乘车费。在乘客选择了乘坐张某的车又不愿支付赵某4元钱时,张某帮乘客“讲了情”引起了赵某的不满,赵某大骂张某并用膝盖将其鼻梁顶伤。8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赵某,男,今年25岁,许昌县张潘镇某村农民,自购一辆车牌号为“T29AB”(下称A车)的出租车在许昌市区跑营运。2011年6月3日13时许,着急上班的毛女士来到许昌县某商贸市场(下称市场)门口拦截出租车,等了10多分钟也没有拦到,她便拨打电话向许昌一家出租车公司“求助”。出租车公司通过内部电台联系了正在营运且离市场距离最近的赵某,并将A车的前两位数字告诉了毛女士,让她等候该出租车。不一会儿,张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T29**”(下称B车)的出租车路过市场门口,毛女士看到B车前两位数字是“29”且是空车,认为是自己叫来的车辆就挥手拦下,坐上驶往上班的方向。

    赵某赶到距离市场门口30多米远的地方时,看到毛女士坐上B车驶离,忙加大油门追赶。在快速超越B车并将B车逼停在路边后,赵某下车走到B车后排座处,要求毛女士下车坐他的车。毛女士非常尴尬,欲下车坐A车时,张某却说他已拉她跑了300多米,要支付计价器显示的4元乘车费。毛女士无奈又坐回了B车,但赵某又拦住她说她叫的是A车,现在又想坐B车,他不能白跑一趟,至少要把出租车起步价的4元钱付给他。毛女士忙向赵某解释并道歉。赵某不听,非让毛女士付钱。见两人争执,张某忙打圆场,对赵某说:“老弟,她着急上班,不是故意不坐你的车,也向你道歉了,这事就算了吧!”“算了?算个*!你算老几呀,抢走我的生意,还帮人说话,打你个**!”赵某骂着来到B车驾驶座处,伸手抓住坐在驾驶座上的张某的衣领,抬起膝盖朝其鼻梁上猛顶一下,张某的鼻子顿时鲜血直流。见张某受伤,赵某驾驶A车迅速逃离。

    后张某打电话报警,警方根据张某提供的A车车牌号于6月13日将赵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后经调解,赵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元,张某表示不再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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