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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帮哥们打架 寻衅滋事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30 20:33:10


    常远得知朋友酒后砸伤了人、砸坏了他人的电动车后,不是积极帮好友化解矛盾,而是出手帮好友对前来索赔的受害人进行殴打。8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远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常远,男,今年26岁,许昌市开发区长村张乡某村农民。2011年1月29日晚10时许,在许昌某酒店陪朋友闲聊的常远接到同村好友刘亮(另案处理)的女朋友的电话后,得知刘亮饮酒后在许昌许由路西段,用砖头将靳征的腿部砸伤,并将苏明的电动车砸坏,他忙将刘亮劝拉到酒店的房间内。随后,苏明喊来朋友贾强、廖晖等人与靳征一块到酒店找刘亮要求赔偿时,常远阻拦苏明等人见刘亮,并拒赔苏明等人的损失,双方遂发生争执。后刘亮喊来朋友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五人另案处理)等人会同常远一起手持钢管在许昌某酒店门口,对贾强、靳征、苏明、廖晖等人进行殴打,并将贾强打伤。

    经鉴定,贾强所受损伤为轻伤。

    6月2日,常远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称他与苏明等人不认识,亦无矛盾。因刘亮是其朋友,出于哥们义气,他唯恐刘亮打架吃亏才出手相助的。

    后,同案犯刘亮赔偿被害人贾强各项损失5万元,贾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常远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远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远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同案犯刘亮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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