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的12天时间内,专吃窝边草的毛贼魏某先后4次利用夜色的掩护,窜至周围村庄农户家中,摘掉厨房门,将煤气罐、煤气灶、潜水泵、铝制蒸笼等案值2000余元物品“一扫光”。 8月2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魏某,男,今年41岁,许昌县榆林乡A村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3月被判刑1年。2011年4月10日22时许,魏某窜至本乡B村,翻墙进入刘某家院内,将其厨房屋门摘下,将厨房所打吃水井中安装的一台A品牌直吸泵从井内拔出,连同厨房内存放的一个B品牌煤气罐、一个C品牌煤气灶及一套铝制蒸笼装到厨房内放置的一辆某品牌人力三轮车上一并盗走,并将赃物卖掉后自肥。经鉴定,刘某被盗物品价值1185元。
尝到不劳而获的甜头后,魏某一发不可收,先后用类似的盗窃手法,分别于4月15日23时许、4月19日凌晨1时许,翻墙进入本乡B村的岳某家、C村的李某家,盗得一台D品牌种子点播器、一台E品牌潜水泵、一个B品牌煤气罐和一个F品牌煤气灶,并将赃物卖掉后自肥。经鉴定,岳某、李某两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715元。
4月21日零时许,魏某再次窜至本乡B村的刘某家,将刘某的东屋门摘下,将屋内放置的价值112元的一台D品牌种子点播器和布料、旧衣物等物品盗出,暂放在刘某家院子内。魏某本想盗窃刘某堂屋后一同把赃物带走,孰料,当其摘刘某家堂屋门时被刘某的邻居发现并认出了面目。魏某丢掉赃物仓皇逃窜,并连夜逃往外地。
后刘某打电话报警,许昌县警方经缜密侦查于4月26日将魏某抓获并刑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