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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贼反抗被打伤 俩保安获罪免刑

  发布时间:2011-08-31 15:07:38


    深夜时分,小贼张某窜至许昌县某机械公司(下称机械公司)偷盗时被公司值班保安发现,张某害怕被抓进行激烈反抗,保安刘某、冯某和郑某(另案处理)三人便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打致轻伤。8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冯某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男,今年23岁,许昌县椹涧乡某村农民;冯某,男,今年22岁,许昌市魏都区人,两人现任机械公司保安。2011年3月4日凌晨2时许,许昌县张潘镇某村的张某(另案处理)到机械公司偷窃,当其抱着第4个机械公司搞基建用的铁质水管“三通”接头往公司院墙一缺口处逃离时,被机械公司值班保安刘某和郑某发现。刘某、郑某两人分别拽住张某的一只胳膊将其带往保卫科时,张某趁郑某不备,用脚狠狠地朝其裆部踢了一下,并用力挣脱刘某再次跑向院墙缺口处。见张某要逃跑,刘某奋起一跃,双脚跺在张某的双腿上将其跺倒在地。张某赖坐在地上大喊大骂,刘某、郑某两人带不走他,刘某便打电话报警,并叫来另一名值班保安冯某帮忙,三人合力扭送张某时,张某踢、抓、打、咬、骂并用,手、脚、口齐上进行激烈反抗。三人气愤不已,将张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直到张某不再反抗方住手,并将其带到保卫科。后张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5月14日,刘某、冯某两人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拘。

    案发后,经调解,刘某、冯某两人及机械公司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被害人张某要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庭审中,刘某、冯某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该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该案构成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二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冯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该案中,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及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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