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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电瓶换钱给哥添彩礼 打工仔丢掉工作又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7 12:56:27


    打工仔陈某没钱给即将结婚的哥哥添置彩礼,便将脏手伸向车电甁。9月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陈某,男,今年26岁,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2007年3月份到许昌县某汽车修理厂打工。2011年4月初,手头拮据的陈某听说哥哥要在五一期间结婚,苦思冥想后他决定去偷几块体积小、易携带且比较值钱的汽车蓄电瓶卖钱后给哥哥添置彩礼。随后,陈某利用下班或休息期间,骑上自己的自行车,携带扳手到许昌县城郊的几个村庄四处踩点,并于4月17日凌晨1时许,将许昌县将官池镇A村孙某停放在家门外且无人看守的某品牌卡车上的2块“风驰”牌湿式蓄电甁盗走,藏在汽修厂附近的草丛中。18日上午,陈某喊来游乡收破烂的,将电甁卖掉,得赃款240元。

    4月21日凌晨2时许,陈某如法炮制,将许昌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某村李某停放在家门口的农用三轮车上的1块“风帆”牌湿式蓄电池盗走并卖掉,得赃款150元。

    5月16日凌晨2时许,陈某骑自行车在许昌县将官池镇B村踩点时,被当地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并盘查,陈某难圆其说,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经询问,陈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盗窃罪行,并领公安民警辨认了作案现场。

    后,汽修厂得知陈某是“小偷”时将其解雇。

    经鉴定,陈某盗窃2起所得的3块电池价值共计129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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