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女邢璐嫌打工辛苦,又想轻松赚钱,便分别与蔡耿、常乐(另案)沆瀣一气,巧妙运用事先商定的“假、少、变、献、躲”骗婚“五技巧”骗取他人钱财。9月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邢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蔡耿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11月份,许昌县河街乡某村当年37岁的离婚女邢璐到尉氏县蔡庄镇一家饭店打工。2010年4月份,她认识了在当地一建筑工地打工的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某村今年43岁的常乐。后来,邢璐又通过常乐的介绍认识了当地人蔡耿(今年44岁)。2010年7月份的一天,邢璐在与蔡耿的闲聊中不时感叹打工太累挣钱又少,想找个挣钱快赚钱多的工作。蔡耿听到后,趁机提醒她说你虽离婚了,看上去还是比较年轻漂亮,如果发挥你自身的优势去骗婚,一定能够骗到钱,这样就不用下力挣钱了。同时,蔡耿还说只要邢璐愿意,他可以帮忙介绍当地的“光汉条”。邢璐觉得自己的姿色确实能迷倒许多男人,如果去骗婚的确能骗成,就欣然接受蔡耿的建议。
随后的几天时间内,邢璐、蔡耿两人又反复商量了行骗的具体细节,最终商定:邢璐谎称蔡庄镇本地人,由蔡耿做媒,专门介绍30岁以上的男子。得手后赃款两人平分。同时,蔡耿还特意交代邢璐五个骗婚技巧(注:这五个技巧系笔者根据两人的供述归纳整理而来),即骗婚时要做到“假”(身份、住址等信息资料全部用假的、假戏真做,这样不易被发觉或被抓),“少”(每次骗钱要少,这样能轻易得手,又因骗的不多,男方即使发觉也不会追究或报案),“变”(随机应变、因人而变,根据男方具体情况随即编造各种借口索要财、物,既能多骗钱财,又不会引起男方怀疑),“献”(关键时候她可“献身”、陪男方睡几晚,既能让男方心甘情愿掏腰包,事后男方又不便追要或报案),“躲”(躲而远之、“人间蒸发”,诈骗得手、觉得男方已无“油水”可捞时就“躲”,换掉手机号码继续行骗下一家)。邢璐心领神会,并在以后的“实践”中将“五技巧”发挥得淋漓尽致。
2010年8月份的一天,邢璐谎称是尉氏县蔡庄镇A村的“姜晓霞”并通过蔡耿的介绍与蔡庄镇B村当年34岁的未婚男子贺根在尉氏县城一家饭店里见了面,“姜晓霞”当场表示愿意与贺根结婚,并运用“少”的技巧,趁机索要男方见面礼1660元。
见贺根非常“大方”,邢璐、蔡耿两人商定再骗些钱。第二天上午,蔡耿给贺根打电话让他买些礼品到“晓霞”家看看。贺根买过礼品后,蔡耿见只有一份,又随即“变”称“晓霞”的嫂子在尉氏县某医院生小孩,让贺根再买一份礼品看“晓霞”的嫂子。后蔡耿让在医院工作的一熟人冒充“晓霞”母亲,谎称对这桩婚事非常满意,顺便“接”走了贺根两份价值共1500余元的礼品,并编造借口婉拒了贺根到“晓霞”家中拜访的要求。随后,邢璐换掉手机号码,不再与贺根联系,并将赃款、赃物与蔡耿分肥。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利用与第一次诈骗类似的手法,邢璐谎称是长葛市南席镇的“韩小明”,骗了尉氏县朱曲镇某村当年32岁的未婚男子魏力1000元见面礼后,魏力坚持要到“韩小明”家看看,邢璐害怕骗局暴露,“变”称魏力家没有婚房,不能与其结婚,并将钱退还魏力。两个多月后,已到浙江打工的魏力电话联系“韩小明”,让她到浙江,两人再谈谈。邢璐到浙江后妙用“献”的技巧,在魏力租房处住了几天,让魏力给她充了手机费、买了一件价值45元的毛衣。“献”了几次身只得到了几十元的回报,邢璐觉得魏力太“小气”,不值得进一步交往,回来后虽然还与魏力联系,但已无以前的热情。
轻松诈骗两起后,尝到甜头的邢璐觉得蔡耿介绍的人家都太穷,没有多少“油水”可捞,而且她通过“献身”挣的钱与蔡耿平分太亏,便决定“踢”掉蔡耿,自己单独回老家行骗。
今年3月份,回到老家的邢璐联系来常乐,两人决定携手骗婚诈财,并商定了“谁骗来男方的钱归谁所有”的分赃办法。
随后,邢璐充分运用“五技巧”,先后于今年3月底、4月初,分别与常乐介绍的许昌县张潘镇某村当年31岁的离异男子刘涛、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乡某村今年32岁的未婚男子贾诚见了面并谎称愿意结婚,成功骗得刘涛现金3100元、贾诚价值800元的手机一部。邢璐还将刘涛在两人同居所租住的房间内购置的价值2000余元的桌椅、被褥、电视机、DVD、灶具等物品“席卷”回老家。
4月中旬的一天,邢璐在与刘涛同居的同时,又用与诈骗刘涛类似的手段,谎称许昌市七里店乡某村的“郑莉”与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今年34岁的未婚男子朱峰在许昌某学校门口见过面,以租房同居为由,哄骗朱峰在许昌县城郊租下一间房子、从他家中拉来电视机、桌椅、购置价值2000余元的床、被褥及电磁炉等用品后,又以买衣服、洗刷用品为名骗取朱峰现金1100元。4月22日上午,与朱峰同居了5天的邢璐趁朱峰出去打工时,雇人把租住房内的所有东西拉回老家,并“躲”开朱峰。
朱峰意识到受骗后,立即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报案。许昌县警方经缜密侦查于4月23日将常乐抓获。经审讯,常乐供称,他本想介绍邢璐与男方认识后,以借款为由骗取男方的钱财,但都被男方拒绝,只有朱峰给他充了50元手机费。后,警方根据常乐的供述,于当天下午将邢璐抓获。经审讯,邢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4月25日,邢璐积极配合警方将蔡耿约出,后蔡耿被警方抓获。
经查,邢璐参与诈骗5次,案值13205元。蔡耿参与诈骗2次,案值4205元。
案发后,邢璐、蔡耿两人共同退还贺根现金2100元。邢璐将诈骗朱峰的赃物及800元现金退还朱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璐、蔡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邢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