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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们有难五好友齐上阵 寻衅滋事六好友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08 10:48:26


    刘亮酒后无故持砖头将人砸伤、将电动车砸坏,在受害人向其索赔时,刘亮又纠集好友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等人持钢管对索赔者进行殴打。9月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亮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五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刘亮、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六男子均来自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年龄最大的32岁,最小的21岁。2011年1月29日晚10时许,刘亮饮酒后在许昌许由路西段,无故用砖头将靳征的腿部砸伤,并将苏明的电动车砸坏后被同村好友常远(已判刑)劝拉到许昌某酒店内。后来,苏明喊来朋友贾强、廖晖等人与靳征一块到酒店找刘亮索赔时,常远阻拦苏明等人见刘亮,并拒赔苏明等人的损失,双方遂发生争执。后刘亮喊来朋友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与常远一块手持钢管在许昌某酒店门口,对贾强、靳征、苏明、廖晖等人进行殴打,并将贾强打伤。

    经鉴定,贾强所受损伤为轻伤。

    刘亮和常蒙、孙建和常宏、刘阳和常威分别于3月14日、4月15日、5月16日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后,刘亮赔偿被害人贾强各项损失5万元,贾强要求不再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亮、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蒙、孙建、常宏、刘阳、常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亮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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