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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方行人突摔倒 避让不及车撞上

  发布时间:2011-09-09 11:25:06


    陈某驾车行驶途中前方行人突然摔倒,陈某避让不及将行人撞死。9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陈某,男,今年27岁,许昌市魏都区人。2011年4月20日20时许,陈某驾驶某号牌出租车沿许开路自北向南行驶到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出租车正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由程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车不知什么原因突然摔倒在地,陈某看到后急忙踩刹车并向左打转方向,因车速较快再加上刚下过雨路面湿滑,出租车还是碾压过电动车并撞住程某。陈某下车把程某扶坐在地上,拨打了120、110,并在事故地点保护现场。后,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程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依法认定,陈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后经调解,陈某与程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程某的亲属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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