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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贼发誓隐瞒罪行 一贼“违约”全部获刑

  发布时间:2011-09-15 16:35:37


   “做事前,俺仨曾发誓说,假如有一天出事了谁也不能说出对方,自己的事自己扛,要守口如瓶。我被抓后没有供出他俩,他俩却把我出卖了,真不义气!”程某、刘州和刘立(两人系化名)三人结伙盗窃犯罪后,程某先被警方抓获,但他坚守“誓言”,没有揭发同伙,只承认部分罪行并被判处了刑罚。同案犯刘州落网后架不住警方的凌厉攻势,全部招供。程某被“出卖”后不停地埋怨同伙。9月1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人进行了依法宣判。

    四处踩点  没钱“添箱”欲盗窃

    程某,男,今年21岁,许昌县小召乡A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判刑1年半,200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20日,临近春节,从外地打工回到老家的程某听说同村好友刘州(今年28岁)要在春节前结婚。因打工没有挣到钱,程某想发挥“老本行”弄些钱后给刘州“添箱”。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内,程某骑着他的摩托车到周围的村庄四处踩点,并发现本乡B村冯某和C村陈某的两个养鸡场四周都没有围墙,晚上无人看守,且冯某养鸡场院子内有辆农用三轮车,但车子比较旧,没有摇把不好发动;陈某养鸡场最外侧的房间里存放有大量的玉米。程某想到玉米挺值钱,便考虑偷点玉米卖些钱。但怎样才能弄走玉米呢?经苦思冥想,他决定找几人联合作案,把冯某的三轮车推走并发动,然后用三轮车装运玉米。

    发誓盟约 三贼一晚盗两家

    1月27日下午,程某找到刘州和同村好友刘立(今年25岁),把他踩点所看到的情况及想法告诉了两人,三人一拍即合,决定当晚就动手。并发誓盟约、订立攻守同盟称不管以后发生什么情况对此事都要守口如瓶,谁出事谁扛,不能牵涉他人。随后,刘立从村民家中借来一辆架子车存放在村外一废弃的井房内。当晚11时许,三人骑着程某的摩托车来到冯某的养鸡场,将三轮车推到一条大路上。车推着后由程某驾驶,刘州、刘立两人骑摩托车来到废弃的井房旁把架子车装上三轮车后,三人又来到陈某养鸡场附近,将三轮车停放在僻静地方,把鸡场存放玉米的房间门摘掉,用架子车从房间往三轮车上来往运送玉米。凌晨4时许,玉米被偷光后,三人又把架子车装上三轮,刘州骑摩托车回家,程某和刘立两人开三轮车来到村外废弃的井房内,等天亮后找地方销赃。

    信守“誓言”  瞒罪亦不曝团伙

    早上8点多,程某和刘立两人将架子车卸下放到井房内,用火对三轮车油箱内的柴油一番烘烤后发动了三轮车,程某开着沿某公路缓慢行驶,刘立跟随车辆沿途寻找买家。

    1月28日8点多,陈某来到养鸡场发现玉米被盗后报了警。9点多,乡派出所两位民警勘查过养鸡场现场返回派出所途经某公路时,程某驾驶三轮车刚好行使至此。民警发现程某三轮车上所装玉米的包装袋与陈某失窃玉米的包装袋非常相似,遂拦下程某并当场询问,程某支支吾吾不肯说出自己的真实姓名及玉米的真实来处,民警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刘立见程某被警方拦截,便迅速逃离。

    经再次询问,程某招认了独自一人盗窃陈某养鸡场玉米的罪行,并称三轮车是自家的。后程某被认定了盗窃玉米的犯罪事实,并于4月24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 “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分崩离析 仨贼悉数领刑罚

    后,许昌县警方询问程某的父母,得知其家中并没有农用三轮车后随即围绕该三轮车展开侦查,最终发现刘州在程某案发当天骑了程某的摩托车且案发前两人交往频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1年5月12日依法传唤了结婚刚3个多月的新郎刘州。起初警方讯问时,刘州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但其叙述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后警方加大了讯问力度,在强大的心理攻势面前,刘州方才如实招认了伙同程某、刘立盗窃的犯罪事实。

    随后,警方根据刘州的供述询问冯某时,冯某言称案发当天他在家中筹备侄子的喜宴,没空看管养鸡场。第二天他发现三轮车丢失后觉得车子不值几个钱且一直忙于办喜宴的事情,就没有报案。

    刘立听说刘州也被抓了,感觉自己罪责难逃,便于2011年5月26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警方又对服刑中的程某依法审讯,程某无法狡辩,如实招认了自己伙同刘州、刘立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不断埋怨同伙不讲义气、不守“盟约”。

    经鉴定,陈某被盗的玉米重量1650公斤,价值3135元。冯某被盗的农用三轮车价值1560元。

    经查,刘州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判刑7个月,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州、程某、刘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州、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9月1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州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判处被告人刘立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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