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的姐姐在买甘蔗时因把整捆甘蔗的根部全部折断扔掉与摊主刘柳夫妇及其儿子发生了争执。王鼎闻讯赶来,不问青红皂白,抡起铁锨将刘柳腰部打伤。9月1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1月28日15时许,许昌县河街乡某村的王玲、王婧姊妹两人在本乡集市上刘柳夫妇的甘蔗摊位前购买甘蔗时,因为两人把一捆甘蔗拆开将甘蔗的根部全部折断,并将几根比较细的甘蔗抽出来扔到一旁引起了卖主刘柳的妻子孙蓉的不满,她对两人说:“甘蔗是以批发价整捆卖的,恁挑挑拣拣、又把根全掰了,俺没法做生意了。只能以零售价卖给恁了。”姊妹两人不愿意,与孙蓉发生了争吵并互相谩骂。在甘蔗摊前帮母亲卖甘蔗的刘庆见王玲两人无理取闹并大骂母亲非常气愤,便上前扇了王婧一耳光。王婧气愤不已,打电话叫弟弟王鼎(今年24岁)过来帮忙。
刘柳听到自己的甘蔗摊位前有人争吵忙赶来劝阻,边劝说王玲两人不要跟小孩(刘庆)一样边帮她们捆绑甘蔗时,接到俩姐电话闻讯赶来的弟弟王鼎,二话不说,拿起附近摊位的铁锨朝蹲在地上捆甘蔗的刘柳左后腰部猛拍几下,刘柳站起来与儿子刘庆一起跟王鼎争夺铁锨。王玲、王婧也上前和孙蓉厮打在一起。后双方被众人劝开,王鼎趁乱逃跑。
后,刘柳感觉腰部疼痛难忍,遂让儿子拨打110、120.刘柳被拉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刘柳所受损伤为轻伤。
2011年6月2日,王鼎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经调解,王鼎赔偿被害人刘柳各项损失4.5万元,被害人刘柳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