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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过期驾照行车撞人重伤 被认定无证驾驶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1-09-20 21:12:31


    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长时间没有审验,在一次行车途中将一骑电动车的行人撞致重伤。经依法认定,鲁某的行为系无证驾驶车辆。9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鲁某,男,今年45岁,许昌县灵井镇某村农民。2011年4月16日8时许,鲁某持过期驾照驾驶某牌号四轮拖拉机沿灵井镇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灵井镇十字街附近时,见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女士驾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走的比较慢,心急赶路的他决定超越李女士。当其从电动三轮车左侧超越时拖拉机车斗撞倒了三轮车,致使李女士及电动三轮车上两名乘车人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鲁某害怕挨打弃车逃到附近村庄的麦秸垛旁躲藏,并于当天12时许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鲁某的机动车驾驶证长时间没有审验,已经无效,鲁某属无证驾驶车辆。

    经依法认定,鲁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女士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鲁某与李女士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女士表示不再追究鲁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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