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46岁惯偷已27年“牢龄” 又因“杀熟”坐牢8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23 08:48:52


    惯偷杨某从19岁开始盗窃,先后4次蹲监、1次劳教,牢狱时间达27年之久。出狱后的杨某并没有就此住手,继续从事“老本行”,终因盗窃熟人朋友的钱财而再次被送上审判席。9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杨某,男,今年46岁,许昌县陈曹乡某村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1985年被判刑20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0年、2004年、2008年被判刑半年、4年半、1年。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盗窃于2009年12月份被劳教1年。

    2011年4月15日10时40分,杨某窜至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某村的集会上,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镊子把孙女士上衣口袋内的65元现金夹出时,被早已盯梢他的许昌市公安机关巡防队员当场抓获。后杨某被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经审讯,杨某又招认了另外两起“杀熟”的盗窃罪行。

    2011年2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杨某在本村好友刘某家客厅聊天时,趁刘某到屋外上厕所、客厅无人之际,将刘某客厅茶几抽屉内的1000元现金盗走。

    2011年4月6日16时许,杨某到熟人陈某所开办的日杂门市部里与陈某聊天时,趁陈某去后院提水、门市部无人之际,将陈某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的530元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