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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名小姐赚20元卫生费 饭店老板分文未得即案发

  发布时间:2011-09-26 11:37:59


    为赚20元“卫生费”,饭店老板赵某从他处“借”来4名卖淫女在自己开办的饭店里与嫖客发生性关系,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赵某不但未得分文“卫生费”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9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赵某,男,今年53岁,许昌县五女店镇某村农民,案发前在许昌县某公路旁边开办了一家饭店。2010年8月6日20时许,三名男子来到赵某的饭店,让赵某给他们安排4名每次嫖资为50元的卖淫女。与三人商定50元嫖资须当场支付给卖淫女后,赵某便联系同行、熟人“借”卖淫女,并言称卖淫女“办完事后”他只向她们每人抽取5元卫生费,剩余的全部给卖淫女。经多方努力赵某终于完成了三名男子交给的“任务”,并让4名卖淫女在自己的饭店的三个房间内与三名男子进行性交易。后卖淫女和嫖客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闻讯而来的许昌县警方当场抓获,赵某趁乱逃跑。

    2011年6月16日,赵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因在认定情节严重时不能把人数和次数作为唯一的标准,还应综合考虑作案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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