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把抵帐赃车委托异地好友孙某帮忙卖掉,孙某想赚100元“辛苦费”就欣然接受了这一“美差”。孰料孙某在推销赃车时遇到了车主的朋友而被车主和警方“将计就计”当场被抓,郭某亦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9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郭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1月15日凌晨1时许,许昌县灵井镇A村今年41岁的郭某的同村好友贾某(已于今年3月病故)骑一辆无牌号某品牌两轮摩托车来到他家,对他说要用这辆摩托车顶抵以前所借的500元欠款。郭某同意后,贾某又称这车是在本镇B村“弄”的,不要在B村附近骑。凌晨4时许,郭某骑着该摩托车来到禹州市范坡乡某村今年38岁的好友孙某家,告诉孙某这车是别人抵账给的,在老家附近的村庄偷的,他怕车主发现,不敢在附近卖,让孙某把该车以七八百元的价格卖掉。成交后,孙某可分得100元“辛苦费”。
孙某同意后,便四处联系熟人、朋友推销该摩托车。不幸的是孙某所推销的人员中有一位叫林某的恰巧是灵井镇B村被盗摩托车车主马某的好朋友。林某发现孙某推销摩托车的品牌、型号及时间与马某丢失摩托车的品牌、型号及时间十分吻合,就把这一消息告诉了马某。
15日清晨,马某发现摩托车被盗马上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收到林某所提供的信息后,他又将这一线索反映给了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充分分析后将计就计:决定由一名办案民警化装成买车人,将孙某和摩托车约出,经马某辨认后采取行动。当天17时许,孙某骑摩托车赶到许禹路旁边一家饭店门口交易时,马某一眼认出该车就是他被盗的车辆,与“买车人”发信号后,两人合力将孙某抓获。经审讯,孙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郭某听说孙某被抓后当即外逃。
后,孙某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孙某因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案,被许昌县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12日再次刑拘。郭某于2011年5月17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马某被盗摩托车价值1518元。经查,孙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30日被判刑3年半,2006年10月22日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郭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