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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强险遇事故 认定无责亦赔付

  发布时间:2011-09-29 12:48:28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但因无责方没有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其需承担因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即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元。

    2010年8月19日21时许,鄢陵县安陵镇某村的周某驾驶A号牌货车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许昌县某村附近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由魏某驾驶的B号牌货车相撞,造成周某受伤。后,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20957.29元。

    经鉴定,周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经依法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

    经查,魏某驾驶的B号牌车登记车主为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该事故发生时,运输公司未给B号牌车投保交强险。

    后,周某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号牌车登记车主运输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12000元。

    被告运输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到庭参加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驾驶机动车与魏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依法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虽然魏某在该次事故中无责,但是被告运输公司作为B号牌车车主有为B号牌车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其并未履行该义务,就应承担因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即在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原告的部分损失有:医疗费20957.29元、残疾赔偿金114972.48元。由被告运输公司(比照交强险无责赔付)承担医疗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元。故被告运输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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