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赵章、赵元等几人饮酒后碰到了亦喝酒的刘江、刘通等人,刘江仰天“啊”了一声,赵明等人以为刘江等人是在笑活他们,便不论二三将几人痛打一顿,并将刘江等三人打伤。9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明有期徒刑6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赵章拘役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赵元拘役5个月,缓刑1年。
赵明、赵章、赵元三男子均是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年龄最大的23岁,最小的22岁。2011年2月5日晚9时许,三人和同村好友赵陆(已判刑)、赵龙、刘松(2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赵龙家喝完酒后,赵龙将几人送出家门时,迎面走来在同村村民刘鹏家喝过酒回家的刘江、刘通、刘君三人。刘江走过赵龙家10多米远时突然仰天大声吆喝了一声“啊……”,赵龙听到后对赵明等几人说:“他仨笑活咱们,咱去问问他们为啥!”说完便领着赵明等人跑过去拦住刘江他们问道:“刚才是谁‘啊’的?为啥笑活我们?”刘江刚说完是他“啊”的,赵龙、赵陆便对刘江拳打脚踢,赵明、赵章、赵元、刘松四人围住刘通、刘君两人大打出手,并将刘江、刘通二人打伤。后刘鹏和周围村民赶来劝说时,赵明等人又将刘鹏打伤。
经鉴定,刘江所受损伤为轻伤,刘通、刘鹏两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11年5月19日,赵明被许昌县公安机关刑拘。赵章、赵元两人分别于5月7日、5月24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自首。
后经调解,赵明、赵章、赵元三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江各项损失1万元,刘江要求不再追究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经查,赵明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赵章、赵元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赵章、赵元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