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昌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新途径,特别是在判后调解上做足文章,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向判后延伸,努力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10月8日,该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后,通过做判后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冰释前嫌,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4月12日20时许,程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许禹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某加油站附近时,与靳某驾驶的头东尾西停放在路边的某号牌货车尾随相撞,造成程某当场死亡。该货车在新蔡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后经依法认定,程某、靳某均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后程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新蔡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认真查阅案卷,庭前多次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法院遂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判决被告新蔡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164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承办法官并没有满足于一判了之,而是主动与被告长时间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并多次找原告进行调解。最终,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解开心结,坐在了一起,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新蔡某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程某亲属31.5万元,程某家属放弃其它请求。10月8日,当双方到法庭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称赞道:“您们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谢谢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