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前方横过公路的行人撞致重伤。案发后,他积极看望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10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1年5月14日19时许,许昌县苏桥镇某村的刘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许昌市区回家,当其沿某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许昌县某食品厂门口时,食品厂职工李某步行横过公路到厂里上班刚好行驶到此处。李某看到刘某驾驶的摩托车速度快且车灯比较亮,就站在路中央避让刘某,孰料刘某的摩托车竟径直撞上了他,将其撞倒在地,刘某连人带车也摔倒在李某附近。后食品厂员工打电话报警,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重伤。刘某每100ml血含乙醇177.98mg。
经依法认定,刘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及其亲属积极到医院看望李某,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李某达成协议且当场履行,李某要求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