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酒后以“赌博机难度太大、让他输了钱”为由向超市老板苏某索要输掉的1000元钱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引发厮打。厮打中,郑某手持烂啤酒瓶将苏某戳致轻伤。10月1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郑某,男,今年33岁,禹州市古城镇某村农民。2011年7月3日23时许,郑某和朋友在长葛市的好友家喝过酒后回家,当他走到许昌县苏桥镇某村一家超市门口时,见超市老板苏某正在超市里和他人喝啤酒聊天,他忽然想起3天前自己曾在超市游戏机上赌博输了1000元钱,而且自己经常到超市购物,与苏某非常熟识,希望苏某“看面子”退还输掉的钱。想到这里,郑某就走进超市与苏某寒暄几句,并端起酒桌上的一杯啤酒与苏某碰杯喝下后,郑某对苏某说:“老哥,您把赌博机的难度调得太大了,我前几天输了1000元,您把钱退给我!”苏某觉得郑某故意寻事,不同意退钱,并将郑某推出超市。两人随即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苏某用板凳将郑某头部砸伤,郑某随手拾起地上的一个空啤酒瓶,在地上摔破后,手持烂啤酒瓶朝苏某身上乱戳乱扎,致使苏某胸部、胳膊等多处受伤。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并将两人劝拉开。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将郑某抓获。
经鉴定,苏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郑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郑某的家属赔偿苏某各项损失3.5万元,苏某要求不再追究郑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