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许昌县法院利用庭前调解方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讲,成功审结了一起涉军离婚纠纷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较好统一。
程某,男,今年30岁,现在空军某部服役。赵某,女,今年27岁,许昌县灵井镇某村农民。2007年5月份,程某和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8月29日登记结婚。程某于婚后3天便返回部队继续服役,其间,他从未回家探亲,有什么事情总与父母商量,从不与赵某联系。而赵某也不主动与程某联系,亦未到部队探亲。
今年3月份的一天,程某的父母发现赵某与邻村一已婚男子贾某来往频繁且关系暧昧,便委婉地劝说赵某,谁知赵某竟称她和程某认识前就和贾某认识了,听贾某说现役军人的津贴比较高,她贪图程某的高收入才嫁给他的,就是想从程某这里拿到钱供她和贾某花销。婚后她和程某虽然同床了三天,但她根本没让程某碰她,因为她只爱贾某。程某的父母非常气愤,把赵某的所作所为通过电话全部告诉了程某。程某原以为他和赵某认识时间比较短,双方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存有差异,夫妻感情尚未建立,赵某在新婚时才不愿意跟他过夫妻生活。现在看清了赵某的真实面目,程某便向部队政治机关做了汇报。空军某部政治机关曾多次电话联系赵某,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双方矛盾无法调和。
9月5日,程某以双方婚后未有夫妻生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程某所在单位空军某部政治机关也致函法院,希望法院尽快妥善处理该案,依法支持程某的合理诉求。
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后,当即通知赵某前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并接受询问,听取其明确的意见和要求。通过询问了解到,赵某同意离婚,但要按照当地风俗解决财产纠纷,即离婚是程某(男方)提出的,婚前给她(女方)的彩礼程某不能再追要;结婚时她带来的嫁妆、婚房及婚后共同财产分割后折算成钱由程某支付予她。
鉴于赵某同意离婚,承办法官遂围绕婚前、婚后财产对双方当事人展开全面的调解工作。先是通过电话分别做一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数次单方面的电话沟通后,程某表示自愿放弃索要婚前给赵某的彩礼;两人在老家的婚房由父母承建,不能算作共同财产;两人婚后未在一起生活,没有积蓄,亦无其它共同财产;因两人关系恶化,他不愿再看到属于赵某的所有物品,赵某带来的嫁妆由她全部带走,他不愿折钱给赵某;同时程某还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赵某则表示自愿放弃对婚房分割的诉求,亦愿意调解。基于此,承办法官遂决定在既定开庭日前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此案“不开庭就事了”。
10月9日一早,双方如约来到法院。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从法律规定、典型案例、人伦情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开展工作。通过一上午的反复劝说,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即程某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程某、赵某均自愿放弃婚前财产;程某自愿补偿赵某婚前财产损失1200元。至此,一起涉军离婚案件,凭借承办法官的工作智慧和调解艺术,最终“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