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厂老板拖欠侄子工资,我气愤不过才帮侄子讨了回来。俺认为这是经济纠纷,不应构成犯罪。”10月10日,许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因涉嫌诈骗罪被许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郑某面对法官的讯问,困惑地辩解道。
现年49岁的郑某是许昌县桂村乡A村农民,因经常承包周围村庄的民房建设,逐渐成了附近村庄小有名气的包工头。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郑某家住桂村乡B村的表侄张某来其家中看望他.郑某备下酒菜,两人边喝边聊时,张某气愤地告诉郑某,他今年春节前到桂村乡C村孙某的免烧砖窑厂里打工,与孙某达成的口头协议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月底结算。现在已经过去5个多月了,孙某一直找借口搪塞不给工资。他曾联合多名工友一块向孙某要钱,但孙某却说农村的小厂都拖欠工资,谁不愿干可以立马走人,工钱一分没有;如果想要工资,干到年底一块结算。快收麦子了,他家中没钱,想到表叔郑某是包工头,认识的人多,就来找郑某想想办法,帮他要回近半年的工资。
郑某安慰张某一番将其送走后,开始琢磨怎样帮侄子要回工钱。后来,他看到自家院墙外一堆的砖头,联系到自己是个包工头,心中便想出了一招“妙棋”。2011年5月31日下午,郑某到孙某的砖窑厂找到孙某,称自己在灵井镇A村“大包”(包工包料)了一所民房,需要购买十万块免烧砖,双方很快达成协议:由孙某包送,货到付款,每块砖0.25元。6月1日、2日,孙某按照郑某的要求将砖送到灵井镇B村、C村的刘某、马某两人家中,郑某以砖的质量不好为由,要求孙某按每块0.24元的价格结算。孙某同意后,郑某以“其侄子在砖厂打工,老板用砖顶抵工资”为由,将孙某已送来的65500块砖以每块0.17元、0.18元的价格分别卖予刘某、马某二人。后,郑某换掉手机号码,不与孙某联系,并将收来的一万余元赃款挥霍一空。
按照两人的约定,孙某于6月2日晚向郑某索要货款时,一直联系不到郑某。孙某意识到受骗后,便向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许昌县警方经缜密侦查,于7月14日将郑某抓获归案。经审讯,郑某供称其侄子张某一直不知道他骗孙某砖的事情,他一分钱也没有给侄子。
庭审结束后,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