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通过努力,成功和解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终于领到了被拖欠十九年的欠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91年7月,被告罗某购买原告李某1,200元的腐竹袋。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12月支付原告100元,其后便一直未还所欠原告的剩余1,100元货款。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100元及欠款期间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支付原告余款1,100元,但因双方当时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的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滞纳金不予支持。但该利息可以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未付分文。原告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家中反复作其思想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利息,被执行人也当场将拖欠的1,100元支付申请人,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