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柳在与邻居家因宅基地所引发的纠纷中,将邻居家女主人贾静推倒在地,造成贾静右胳膊受伤。10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柳管制1年。并判决被告人刘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静各项损失49622.2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4月2日8时许,许昌县榆林乡某村的刘宏与刘昌两邻居家因宅基地产生了矛盾纠纷,刘昌喊来本家的亲属去扒刘宏家垒的砖墙。刘宏今年22岁的儿子刘柳起床看到后,拿自己的照相机拍摄刘昌亲属扒墙的情况,刘昌今年43岁的妻子贾静看到刘柳在拍摄,就上前争夺照相机并朝刘柳身上、脸上乱抓挠。刘柳气愤不已,随手推了贾静一下,将贾静推倒在地,造成贾静右胳膊受伤。
经鉴定,贾静所受伤为轻伤,其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经查,贾静住院121天,花医疗费23299.27元,鉴定费2500元。经临床司法鉴定所评估,贾静的后期治疗费预计需要5000元。
2010年5月11日,刘柳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贾静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柳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刘柳辩称自己没有摔被害人的胳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是无意识的过失行为,且又是正当防卫,刘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也认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原告人要求过高,不应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静的各项损失费用(含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70888.97元。因该本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的,在案件的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都有不冷静的地方,均存在过错,故附带民事原告人在该案中应当承担30%责任,被告人应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为70888.97元×70%=49622.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