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宋蕾(化名)盗走自己打工的纺织厂员工的一辆电动车被抓后竟辩称“骑错车了,因自己身体不舒服,一直没空归还”。但在厂里的监控录像面前,宋蕾的辩解苍白无力。10月1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蕾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26岁的宋蕾是许昌县尚集镇某村农民,2009年3月份到许昌县某纺织厂打工。2011年5月5日10时许,怀有身孕的宋蕾在上班时感觉不舒服,便请假到厂区停车棚内骑车外出看医生。起初,她看到自己的银色电动车旁边停放着一辆白色的没有拔掉钥匙的电动车时并没有在意。半个小时后,她看过病回到车棚再次看到那辆没拔钥匙的电动车时,心中便萌生推走电动车据为己有的念头。随后,她把自己的车子存放好,骑上白色的电动车走出厂院回到家里,将车藏到常年在外做生意的大伯家一间废弃的房屋后,步行回到厂内继续上班。
当天16时许,厂内女工刘某发现自己的电动车在车棚内被盗,忙报警并向保安和厂领导反映。许昌县警方通过查看厂内的监控录像,并请多名员工辨认,发现宋蕾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5月19日依法传唤了宋蕾。起初讯问时,宋蕾辩称因她的电动车与刘某的电动车颜色、款式非常相似,她没有看清楚,骑错了车。第二天发现骑错后想退还时,家人又让她一块到亲戚家吃喜面,后来的几天她身体不舒服,一直请假在家休养,没有机会把车归还刘某。为揭穿其谎言,警方当即调取了纺织厂的监控录像和出勤记录让宋蕾观看,宋蕾无法狡辩方才如实招认自己的盗窃罪行。后警方将电动车追回退还刘某。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28元。经许昌某医院诊断证实,宋蕾实施盗窃行为时处于妊娠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