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1日,许昌县委政法委、许昌县人民法院、苏桥镇政府、苏桥镇某村村委会等单位三级联动、多措并举,使一起当事人扬言要到政府等部门抬尸索要司法救助款的突发案件得到最终妥善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7月23日,许昌县苏桥镇某村的张某到邻村李某开办的修车铺中修理机动三轮车,在修理过程中,吊起三轮车的三角带断裂将车下的张某砸伤,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将李某起诉到许昌县法院。许昌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未对其开办的修车铺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50℅共计106914.1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自动履行,张某便于2009年9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李某仍未履行。法院依法分别于2010年6月17日、2011年4月19日、2011年6月7日对李某先后拘留三次,但李某以家中生活困难、无力偿还为由,仍拒绝履行判决内容。其间,该院对李某及其妻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进行多方查询,均未发现其财产线索。2011年7月21日,在许昌县电视台的同步录像下,法院依法对李某家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14695元,并于2011年8月5日交付张某。张某及其妻子接到法院上述执行款后,在对对法院的辛苦执行工作感动之余,并主动提出此案能够给予救助26000元就同意结案,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经向县委政法委请示后,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向县委政法委提交“关于对某给予救助的请示”,申请对张某予以司法救助26000元。
在法院向县委政法委申请救助期间,张某于10月10日因病死亡。其家属数十人情绪激动,扬言要抬尸到政府等部门索要救助款。法院知悉后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并指定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执行局长等亲自办理、妥善化解。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协调下,经法院、苏桥镇政府、苏桥镇某村委会同张某家属多次沟通,其家属最终表示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放弃其他过高要求,请求予以救助36000元(含丧葬费10000元)。
日前,张某的后事已经处理完毕,救助款项36000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其家属情绪稳定,一起隐含重大不稳定因素的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