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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未尽职责引工伤待遇纠纷 庭前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1-10-13 22:46:30


    10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利用庭前调解方式,通过耐心细致法律宣讲和调解,成功审结了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誉。

    许昌县张潘镇某村今年49岁的赵某(女)于2010年4月9日在许昌某纺织厂打工期间受伤,后经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九级。据此,赵某向纺织厂索要工伤待遇及有关费用共计6万余元。后双方围绕赵某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各持己见、争论不休。纺织厂认为,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厂里曾安排专人进行护理,直到赵某治愈出院,厂里不应再支付护理费用。而赵某则认为,她在住院期间,厂里虽然安排了专人护理,但护理人员根本无法满足她的要求,其丈夫参与护理后她才能够较快治愈出院。因厂里安排的护理人员未尽职责,故厂里应该支付护理费。多次协商无果,纺织厂向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被告赵某工伤期间的护理费。

    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后,当即通知被告赵某前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并接受询问,听取其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得知赵某同意调解后,承办法官一边核算赵某工伤待遇标准金额,一边通过电话单方面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数次单方面的电话沟通后,原告纺织厂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基于此,承办法官遂决定在既定开庭日前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此案“不开庭就事了”。

   10月12日一早,双方如约来到法院。承办法官从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社会情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一上午的反复劝说,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原告纺织厂一次性支付被告赵某工伤待遇及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至此,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凭借承办法官的工作智慧和调解艺术,最终“案结事了”。 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还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关注此案的社会各界人士好评,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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