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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友买枪和子弹 男子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1-10-13 22:48:39


   为赚取300元“介绍费”,徐某帮朋友买了一支破旧的五四式转轮手枪和10发子弹。10月1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许昌县张潘镇某村今年58岁的徐某受朋友杨某(另案处理)之邀到许昌市某学校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饮酒间,杨某说10多年前他在新密做生意时和人发生了矛盾,想找那个人报仇。但那人手下有保镖,自己身单力薄不宜得手,想让徐某帮忙买把手枪和子弹,壮大自己的实力。徐某与杨某商定“如果以后出事了由杨某独自承担后果”,并得到杨某的保证后,徐某便与自己的好朋友孙某(另案处理)联系。得到孙某的承诺后,徐某让杨某准备钱。几天后,杨某在许昌某小区附近的一家饭店里再次约徐某喝酒并将买枪支弹药的3000元钱交给徐某。徐某联系孙某,两人约定在许昌县城郊某游园单线交易后,徐某赶到某游园,把3000元钱交予孙某,孙某把一支破旧的五四式转轮手枪、10发子弹及300元“介绍费”交给徐某。徐某返回饭店把枪和子弹交给杨某后,两人各自离开。

    4月16日11时许,杨某到新密市某建材公司“仇人”蒋某的办公室,用枪抵住蒋某的胸口,威胁他花钱给自己买钢材。蒋某巧妙周旋后报警,杨某被新密警方当场抓获。4月26日,新密警方根据杨某的供述又将徐某抓获。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新密警方将孙某抓获。

    6月29日,徐某被移交许昌县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犯罪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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