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哥,给我10天时间,哪怕是向亲戚朋友磕头作揖,我一定把欠你的钱还上!”“老弟,既然你这么说了,延期的利息我也不要了。今后咱俩还是好哥们!”2011年国庆节期间,许昌县法院成功和解执行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使双方当事人摈弃前嫌、握手言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张某和王某两人是许昌县桂村乡两个村庄的农民。2008年,王某从张某经营的砖窑场购买了10000元的砖,并于当年6月25日偿付砖款5000元,下欠的5000元王某于2008年10月8日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后一直未偿还该款。 2009年5月18日,张某将王某诉至许昌县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所欠的剩余砖款5000元。此案经许昌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张某砖款5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没有如期履行义务,张某便向许昌县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某和其家人一直在外打工,始终无法联络,案件执行暂时搁置。2011年10月2日,执行人员听说王某回来收秋种麦,遂组织人员找到被执行人王某,对其进行依法讯问,要求王某做出最后的一次性还款期限,并对王某阐明了逾期不还的后果,引导王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通过法院执行人员因势利导、情理结合的反复劝说,张某和王某两位当事人冰释前嫌,面对面坐在一起沟通交流。20多分钟后,二人争相表态,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最终两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王某于10天内(10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张某的砖款5000元,张某不追究王某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协议达成后,王某积极筹款,并于10月11日将执行款送到法院。10月12日,张某从执行人员手中领取5000元执行款时,一再对执行法官的工作表示感谢,并称现在他和王某经常电话联系,已在一块喝过两次酒了。通过这件事,两人是“不打不成交”,现在的交情比以前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