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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还牙”砸 “仇家” 本能维权却犯法

  发布时间:2011-10-15 09:40:49


    刘夏听说自家的门窗玻璃被同村村民张天酒后砸毁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纠集弟弟刘冬、儿子刘超,采取“以牙还牙”的方式前往张天家“复仇”。一阵乱砸过后,张天家的地上、屋内一片狼藉。刘夏三人终为自己的过激行为付出代价。10月1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夏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刘冬、刘超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4月9日晚上,许昌县陈曹乡某村的张天喝多酒后将同村村民刘夏(今年47岁)家的门窗玻璃砸毁了。次日16时许,刘夏的哥哥刘春知道此事后打电话报了警,并把此事电话告诉了尚在郑州打工的刘夏。刘夏电话质问张天时,张天承认是他砸的,但不愿赔偿。刘夏气愤不已,喊来儿子刘超(今年24岁)、弟弟刘冬(今年43岁)三人一块回家“报仇”。当天19时许,三人驾车来到张天家,二话不说,捡起附近的砖头朝张天家的门、窗户、空调外机上乱砸,并将张天堂屋内墙上挂的一块电子钟砸毁。张天听到响声后打电话报警,刘夏三人被抓获。

    经鉴定,张天被砸物品损失为3496元。

    案发后,刘夏赔偿张天各项损失4000元,张天要求不再追究刘夏等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夏伙同被告人刘冬、刘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冬、刘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被告人刘冬、刘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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