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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入狱12年妻诉离 狱中调解双方和平分

  发布时间:2011-10-15 09:42:26


    “我对不起父母、孩子和爱人,今后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狱,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谢谢您们给我的帮助和鼓励!”10月13日,许昌县法院法官驱车几十公里远赴新郑市监狱,对一起服刑人员离婚案进行了现场调解。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在相互理解、谦让、和谐的气氛中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当被告邓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非常感动地对法官说道。

    邓某与常某(女)于200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家庭生活美满幸福。2006年7月,邓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刑12年,在新郑市监狱服刑。曾经和睦的家庭,因邓某的入狱而变得支离破碎、困苦潦倒,妻子常某不得不独自一人外出打工抚养儿子、赡养公婆。随着时间的推移,常某倍感生活艰辛,遂向许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儿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扶养费。

    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邓某正在服刑,原告带着年幼儿子生活确实艰辛,如果案件处理不好,会影响被告安心改造,也将影响原告的生活及孩子健康成长,便决定深入狱中展开现场调解。调解初期被告情绪激动,言称自己虽判了10多年,但已服刑5年多,再加上自己在狱中表现好,已减刑多次,估计再有3年多就可以出狱,不同意离婚。

    后办案法官从亲情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入手,劝说被告正确对待现实,鼓励被告勇敢面对生活。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被告邓某逐渐冷静下来,意识到自己这样下去,带给妻子和孩子的只会是伤害,离婚可以给妻子重新选择生活的机会。而原告常某考虑到被告的父母年纪过大,无其他经济来源,主动放弃由被告承担扶养费的诉求。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由原告常某抚养,被告邓某不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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