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们及时维护了俺一个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俺及时得到了赔偿,也让俺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真心感谢法官们!”许昌县法院法官经多次调解,成功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10月14日,当原告常某(九级伤残)、朱某从主审法官手中接过被告支付的4.8万余元赔偿款时,十分激动地说道。
2010年7月23日17时许,朱某驾驶某号牌三轮摩托车沿许繁公里自北向南行驶至许昌县某村路口左转弯时,与常某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某号牌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常某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受伤。三轮摩托车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有保险。经依法认定,朱某应付事故的主要责任。
常某、朱某两人各住院治疗9天。后经鉴定,常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
后常某、王某两人向朱某和保险公司索要7万余元赔偿款时,朱某和保险公司均对常某的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并拒绝支付赔偿款。两人多次索要无果,便将被告朱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常某听到二被告要求其重新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情绪非常激动,他指责二被告事发后没有赔他一分钱,现在又让其重新鉴定是故意拖延赔偿时间。而且常某还扬言他爱人通过转借亲朋好友才筹齐了医疗费,现已债台高筑的他根本没钱重新鉴定。如果法院认定其鉴定无效,让其重新鉴定,他将组织亲属围攻法院和鉴定机构并上访。主审法官反复向常某释法明理,待其情绪稳定后,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谈,启发双方互谅互让。通过沟通交流,主审法官得知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希望通过调解,一次性获得赔偿了结此事;被告朱某、保险公司亦愿意进行调解。后,法院组织双方反复协商赔偿事宜。10月14日,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许昌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4.7万元;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鉴定费11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