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到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其一部手机盗走。孰不知这一切都被网吧监控拍下。10月1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朱某,男,今年21岁,许昌县蒋李集镇某村农民,案发前,在许昌某饭店打工。2011年5月20日23时许,朱某和饭店的一名员工肖某到饭店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两人玩到次日凌晨3点多时,在与肖某相隔两台电脑上网的安某放在腿上的手机响了,但安某趴在电脑桌上睡着了,没有接听电话。朱某听到手机响声后,一边玩一边观察安某。凌晨5点多时,朱某发现安某还在睡觉,心中便产生了拿走手机据为己有的念头。随后,朱某坐到安某旁边,反复观察了周围的动静,发现没有人注意他,便拿起安某的手机装到自己的裤子口袋里,喊住肖某,两人结帐离开。
回到饭店后,朱某将安某的手机卡扔掉换上自己的卡,但用到第二天下午时,手机没电了,朱某便询问饭店厨师庞某(另案处理)有没有该手机的充电器。庞某的女朋友多次催促他给她买部白色的直板手机,当其看到朱某拿的手机是白色直板的,而且几乎是新的,非常适合女孩使用,就问朱某在哪儿买的。朱某告诉他手机是在网吧“拿”的之后,庞某便央求朱某把这部手机卖给他。几经讨价还价,庞某以500元的价格买下了这部手机。
安某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报了警。警方通过查阅网吧监控录像及上网人员登记信息,锁定了疑犯朱某,并经缜密侦查,于5月25日将其抓获归案。
经鉴定,安某被盗的手机价值11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