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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打伤人 寻衅滋事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10-21 17:11:27


    赵龙、刘松等几人饮酒后碰到了亦喝酒的刘江、刘通等人,刘江仰天“啊”了一声,赵陆等人以为刘江等人是在笑活他们,便不论二三将几人痛打一顿,并将刘江等三人打伤。10月2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龙、刘松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赵龙(24岁)和刘松(23岁)二男子均是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2011年2月5日晚9时许,二人和同村好友赵明、赵章、赵陆、赵元(四人已判刑)等人在赵龙家喝完酒后,赵龙将几人送出家门时,迎面走来在同村村民刘鹏家喝过酒回家的刘江、刘通、刘君三人。刘江走过赵龙家10多米远时突然仰天大声吆喝了一声“啊……”,赵龙听到后对刘松等几人说:“他仨笑活咱们,咱去问问他们为啥!”说完便领着刘松等人跑过去拦住刘江他们问道:“刚才是谁‘啊’的?为啥笑活我们?”刘江刚说完是他“啊”的,赵龙、刘松便对刘江拳打脚踢,赵明、赵章、赵元、赵陆四人围住刘通、刘君两人大打出手,并将刘江、刘通二人打伤。后刘鹏和周围村民赶来劝说时,赵龙等人又将刘鹏打伤。

    经鉴定,刘江所受损伤为轻伤,刘通、刘鹏两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赵龙、刘松于2011年6月27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赵龙、刘松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刘江各项损失1.8万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龙、刘松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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