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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嘭”地一声车撞人 乃是瞌睡惹祸端

  发布时间:2011-10-25 16:11:56


    何某驾车途中打瞌睡,与其前方由苏某骑行的自行车尾随相撞,造成苏某当场死亡。10月2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11年7月17日23时许,林州市临淇镇某村今年36岁的何某开始驾驶某轻型货车载塑料管材从林州出发往漯河送货,由于连续驾车,何某感觉十分疲惫,曾在运输途中停车休息过两次。18日5时许,当其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许昌县某村附近时,货车尾随撞住在其正前方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苏某。随着“嘭”地一声巨响,正在打瞌睡的何某被惊醒,他忙停车并下车查看,发现货车前保险杠右侧及右侧倒车镜有明显的撞击痕迹,苏某和一辆自行车躺倒在车后方的地上,且苏某的嘴和鼻子不断地往外流血。后何某拨打了110、120。120赶到后,苏某已永远停止了呼吸。

    经鉴定,苏某生前系因机动车撞击因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经依法认定,何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调解,何某与苏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苏某亲属要求表示不再追究何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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