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驾驶客车正常行驶途中,在其右前方正常行驶的一辆自行车突然拐向其正前方,杨某刹车不及,将骑自行车人当场撞死。10月2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杨某,男,今年36岁,河南平與县西洋店镇某村农民。2011年1月14日22时许,杨某驾驶某号牌普通客车沿1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到许昌县某村路口附近时,在其右前方与其同向正常行驶的由一无名氏(男,事发后,许昌县警方曾在电视、电台和报纸等媒介上发布认尸启事,直到7月15日才被无名氏的儿子陈放(化名)认领,后经确认无名氏名叫陈某)骑的一辆自行车突然左拐,斜着走到了路中间,走到了客车正前方,杨某看到后赶紧踩刹车,但因距离太近,客车根本刹不住,车的右前角将无名氏撞飞。杨某下车后,立即拨打“120、112、110”等电话,并在现场等候。“120”赶到确认无名氏已死亡。许昌县警方赶到后,将杨某抓获并刑拘。
经鉴定,死者陈某生前系机动车撞击颇脑而死亡。经依法认定,杨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放与死者陈某存在生物学上亲缘关系。
后经调解,被告人杨某与陈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陈某家属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杨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