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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认出村口撞人逃外村 恐追责机关算尽亦枉然

  发布时间:2011-10-27 11:35:02


    李某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在通往本村的路口附近将一摩托车乘坐人当场撞死,他害怕被村内群众及死者家属认出,亦害怕追究刑事责任,便驾车逃往外村,并绕道到许昌市区一家汽修厂修好了车辆。做完这一切本想掩盖罪行的他最终还是因汽修厂老板的举报而未能逃脱法律的严惩。10月26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李某,男,今年51岁,许昌县灵井镇A村农民。2011年5月1日15时许,李某驾驶自家的无号牌蓝色农用三轮车从禹州市禇河乡的一处河坡里往自家拉土垫宅基,当满载沙土的三轮车沿许禹路南侧自西向东行驶至本村路口附近时,一辆由刘某驾驶的红色两轮摩托车从许禹路南侧的一条小路上正好右拐驶上许禹路正常行驶,李某面对突然冲出的摩托车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三轮车右前部猛烈撞击摩托车左侧尾部,将摩托车撞飞,刘某及其摩托车乘坐人刘某的妻子、女儿刘盈(化名)、儿子四人被摩托车甩出,摔倒在地上后,三轮车又从刘盈头上碾过,致使刘盈当场死亡。

    在本村村口发生了事故,李某害怕被周围群众及刘某认出,本想回村卸土的他便加大油门继续朝前行驶,三轮车行驶到本镇B村路口时,李某就右转驶向通往B村的小路,并沿小路跑到本镇C村后,他停下车将车前连着线的右大灯扯掉,放在工具厢里面,继续逃跑至禹州褚河乡一铁路旁,把车上的土卸掉。此时,李某的儿子打来电话告诉他,在他们村村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个女孩被撞死了。李某知道自己就是肇事者,当得知女孩已死亡时,他更加害怕。考虑再三后,他决定把三轮车右前部的大灯修好,深夜路上无人时再回家。随后,李某驾驶空三轮车绕道到许昌县境内的天兴路,并沿天兴路转到桂村乡至河街乡的环乡路。最后,他顺着环乡路逃到许昌市区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好三轮车右前部撞坏的地方,更换了大灯灯罩,并亲自动手用蓝色喷漆把撞掉油漆的地方喷了漆。李某觉得三轮车不会被看出破绽,便于当天23时许驾车回了家。

    刘某被三轮车撞倒后,大喊“停车”,但肇事者继续驾车逃跑,他无奈打电话报警,并把肇事者驾驶蓝色无牌照三轮车逃往B村路口的情况及时反映给了许昌县警方。警方驾车追至C村时,有目击者告诉警方,有辆八成新的无牌照某品牌农用三轮车把撞坏的车灯拽掉后继续逃跑了。目击者所反映的情况与案发现场的肇事车辆基本一致,警方便围绕该某品牌农用三轮车展开侦查,并结合该三轮车载有土方的特征,锁定三轮车就在灵井镇、椹涧乡两个乡镇居住于许禹路附近的村庄内。后警方向两个乡镇的派出所、许昌县境内与许昌市区有关汽车、农用车维修部门下发协查通告。5月21日,某汽车修理厂老板向警方报案称他曾维修了一个与协查通告上时间、车辆品牌、肇事所撞坏的部位等十分吻合的车辆,修车的人有50多岁,自称是灵井镇A村的。掌握这一线索后,警方随即到灵井镇A村展开侦查,并于次日上午将李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经鉴定,刘盈系因机动车碾压致颅脑损伤而亡。经检测,刘某红色两轮摩托车上的蓝漆片与李某三轮车上的漆属同一类型漆。经依法认定,李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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