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好吃懒做的马某的意识中总觉得“花岳母的钱天经地义”、“‘拿’岳母的钱不算偷”,他把编造各种名义借来岳母家11万多元钱挥霍一空后,又以“看孩子”为名居住在岳母家混吃混喝,并趁岳母家中无人之际将岳母放在衣柜内的5934元现金盗走。当他“游玩”两个多月把钱花光,再次到岳母家想混吃混喝时,被妻子杨某和岳母扭送到当地派出所。10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1年5月4日11时许,许昌县桂村乡某村在本村基督教堂当现金保管的张某(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她放在家中东屋衣柜内教徒们捐赠的5000多元现金被盗了。民警勘查现场发现,衣柜内的衣物完好地叠放在一起,没有翻动痕迹,但张某放在一件绿色上衣内的钱却找不到了。询问当天住在东屋的人时,民警从张某口中得知她女儿杨某和其女婿马某(29岁,河南鹿邑县穆店乡某村人)案发当晚曾住在该房间内;马某平时好吃懒做,杨某嫁给他后,他经常以“外出打工、做生意”等为借口向张某借钱,前前后后已借走了11万余元,但马某总说生意赔了,只字不提归还借款,现在还不断地向她借钱。张某无奈,便将女儿接回娘家居住,想让马某吸取教训,改掉好吃懒做、大手大脚的毛病,给女儿一个安定的家,并归还借款。杨某刚回来一周的时间,马某便以“想孩子了”为由于5月3日来到张某家,并且住在了东屋内。现在马某已不知去向,张某怀疑现金被马某盗走。
民警又从杨某口中得知案发当天9点多,她下地帮父亲干活时马某还在床上睡觉。10点多她从地里回来,刚好碰见挎着提包准备外出的马某,马某只对她说了一句“我走了”便慌慌张张地离开了。马某来时提包是瘪的,走时却是鼓鼓囊囊的。当时她以为是马某装进了衣服,没有多想,就锁好家门继续到地里干活。11点多,教堂里管账的刘某来找她母亲对账,张某找不到钱问她马某的下落时,她想到马某急匆匆离开的样子,便怀疑衣柜内的钱一定是马某所盗。
后警方根据张某和杨某反映的情况对马某展开侦查,终因马某居无定所,一直没有抓获疑犯。7月8日,马某再次来到岳母家“看孩子”,杨某、张某及其家人便将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
经审讯,马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供称他编造各种借口借走岳母家的11万多元钱被其吃喝玩乐挥霍一空后,还想向岳母借钱,但被岳母拒绝。他知道岳母把杨某叫回娘家是为了让他改过自新,好好打工挣钱。但他已经习惯了大吃大喝、花天酒地的生活,不愿下力挣钱,于是他就以“看孩子”为名住到杨某家,想在这里混吃混喝。后来,岳母的一个举动暂时改变了他“混吃混喝”的想法。那是他来到岳母家的当天下午,发现岳母把收来的厚厚的一沓捐款用食品袋包好,放到东屋的衣柜内。他估计那包钱有好几千块,足够自己“潇洒”一段时间,便决定偷走这些钱自己随意消费。他始终认为“女婿花岳母的钱天经地义、‘不花白不花'”、“‘拿’岳母的钱花不算偷”、“两家是亲戚,岳母即使发觉也会顾及情面不去报案”等。有了这些想法后,第二天早晨他故意赖在床上不起来,趁屋内无人时实施了盗窃,并小心地照原样叠放好衣物。他慌慌张张逃离岳母家,先后到新郑、郑州、商丘、漯河和周口等地“游玩”了两个多月,将赃款挥霍完后,又想到岳母家混吃混喝,没想到妻子和岳母等人会将其扭送到派出所。
了解事情的真相后,杨某彻底凉了心,她当着民警的面哭诉着表示坚决和马某离婚。
经查证,张某被盗的现金为59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