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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三轮遭阻暴打骑车者 两男子寻衅滋事领刑

  发布时间:2011-10-28 11:39:11


    张骞、张展两人想外出找朋友玩,但两人拦住李贤的三轮车,要求履行送他俩时,遭到李贤的拒绝,两人便对李贤大打出手。10月27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骞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张展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8年8月19日19时许,许昌县椹涧乡某村的张骞(当年27岁)和张展(当年27岁)接到许昌市区的好友陈员的电话,约两人去许昌玩。张骞和张展两人便一块到本村路口等车。不一会儿,两人看到许昌县灵井镇的李贤驾驶一辆摩托三轮车从不远处驶来,张骞摆手拦下来,并要求李贤将他俩送到椹涧街上坐出租车去许昌。李贤着急外出办事,不愿送他俩。张骞气愤不已,大骂李贤,将李贤拉下三轮车。张展挥舞拳头朝李贤脸上、身上乱捶,将李贤打倒在地后,两人又对其拳打脚踢。见李贤脸上流出了血,两人方才住手并脱离现场。

    后李贤打电话报警,警方虽进行了侦查,但因有价值的线索不多,该案始终未能侦破。2011年6月12日,李贤在灵井镇的集会上认出了张骞,就喊来朋友一块将其扭送到当地派出所。经审讯,张骞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张展听说张骞被抓,自知罪行败露,便于2011年7月18日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明建所受损伤为轻伤。后经调解,张骞、张展的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李贤各项损失5500元,李贤要求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骞、张展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展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告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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