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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嫖过娼,给5000元‘保密费’” 男子伙同他人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31 12:51:20


  

    “你在某饭店嫖过娼,给我们5000元“保密费”,不然就告诉你的家人和派出所……”10年前,武某伙同他人利用此借口对被害人实施敲诈。10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1年夏天的一天,许昌县张潘镇某村当年32岁的武某到许昌县尚集镇的好朋友丁某(已判刑)家闲聊时,丁某对他说:“许昌县小召乡的冯某和杨某在尚集镇某饭店里和女服务员晓萍(化名)发生过性关系,我还知道冯某和杨某的家,咱俩不如借助这事儿弄俩钱花花。”武某同意后,从熟人处借来一辆摩托车,带着丁某到小召乡找到冯某,将其约到小召乡境内一家饭店内,以“冯某在尚集镇某饭店嫖过娼,要告诉其家人和向派出所举报”为由,威胁冯某拿5000元“保密费”。几经讨价还价,冯某最终拿出3000元了结此事。后两人将此赃款分肥。

    四天后,两人又伙同孙某(已判刑)采用类似手法,敲诈杨某2000元,赃款三人分肥。

    2001年7月份的一天,武某伙同孙某、贾某(已判刑)窜至许昌县苏桥镇一家量贩内,以量贩老板刘某赌博输给他仨500元钱为由,敲诈刘某的妻子现金500元。

    2011年7月24日,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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