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在与冯某(女)因10元赌帐而引发的厮打中,用脚和膝盖将冯某的肋骨打致骨折。10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各项物质损失21056.49元。
2011年4月15日17时许,许昌县椹涧乡某村今年46岁的常某和冯某等人在同村村民张某家玩麻将牌的过程中,冯某觉得常某少给她10元钱,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常某分别用脚、膝等朝冯某身上、胸部乱跺、乱顶,导致冯某胸部肋骨骨折。后被张某等人劝拉开。
经鉴定,冯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冯某因伤住院64天,花医疗费11861.09元。常某已先行支付冯某医疗费4589.5元。
据此,冯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常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经法院核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5645.99元,扣除被告人已赔偿的4589.5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共计21056.49元。被告人常某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