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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熟”骗来砖 转卖后“蒸发”

  发布时间:2011-11-01 22:28:49


    包工头郑某谎称“自己承包了一所民房的建设,需购十万块砖”,哄骗与自己非常熟识的免烧砖厂老板孙某将6万余块砖送到了指定地点。后郑某将砖以便宜的价格转卖他人。10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今年49岁的郑某系许昌县桂村乡A村人,是附近有名的“包工头”,与本乡B村免烧砖厂老板孙某非常熟识。2011年5月31日下午,郑某到砖厂找到孙某,称自己在灵井镇A村“大包”(包工包料)林某了一所民房,需要购买十万块砖,双方商定:由孙某包送,货到付款,每块砖0.25元。6月1日、2日,孙某按照郑某的要求将砖送到灵井镇B村、C村的刘某、马某两人家中,郑某以砖的质量不好为由,要求孙某按每块0.24元的价格结算。孙某同意后,郑某以“其侄子在砖厂打工,老板用砖顶抵工资”为由,将孙某已送来的65500块砖以每块0.17元、0.18元的价格分别卖予刘某、马某二人。后,郑某换掉手机号码,不与孙某联系,并将卖砖所得的一万余元赃款挥霍一空。

    孙某向郑某索要货款时,一直联系不到郑某,意识到受骗后,便向许昌县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经缜密侦查,于7月24日将郑某抓获归案。经审讯,郑某对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供称,他听说林某、刘某、马某三家近期要建房,想“先下手为强”,事先把砖拉到三人家中,承包住三家的“活”,孰料三家早已把“活”包给别人,再加上孙某的砖质量不好,几家都不愿意买,便临时生起贪念,编造借口把砖便宜处理了。

    经鉴定,被骗的免烧砖价值15720元。案件审理期间,郑某的亲属赔偿孙某15700元,孙某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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