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女)在许昌县某机械厂打工期间,因清理机器时右手中指不慎被机器卡断,机械厂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前期医疗费后,对程某的后续治疗不再过问,程某便将机械厂告上法庭。10月31日,许昌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程某获赔1.1万元。
2009年10月份,程某到许昌县某机械厂打工。2010年1月2日19时许,她在清理车间的机器时,右手中指不慎被机器卡住。程某忍住疼痛大声呼救,车间其他员工闻讯赶来将程某救出,并将其送往医院手术救治。因程某的右手中指被机器卡断,第一次手术没有成功,还需二次手术。机械厂在支付过程某第一次手术期间的 4400元医疗费后,得知程某还需二次手术,便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多次协商无果,程某便将机械厂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6961余元。
许昌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便及时通知机械厂来法院领取应诉材料,听取其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得知被告愿意调解时,承办法官一边核算程某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一边通过电话单方面地与一方当事人沟通交流和法律宣传。通过不断地电话沟通和释法明理,使被告机械厂明白并接受了“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规定,理解了原告程某作为一名女职工,家中上有老下有小,养家度日不容易。同时,机械表示厂愿意与程某达成和解,赔偿其损失,使其后续治疗有保障。而原告程某考虑到被告机械厂当前经营困难,表示愿意适当降低索赔数额,并愿意接受调解。基于此,承办法官遂决定在既定开庭日前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争取此案“不开庭就事了”。
10月31日一早,双方如约来到法院。承办法官从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社会情理等多角度、多方面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一上午的反复劝说,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即机械厂一次性给付程某1.1万元,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