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雇佣司机撞死行人 车主赔偿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1-03 12:09:52


    司机袁某受雇于车主郑某为其运送货物,在一次行车途中将一行人当场撞死,后郑某与死者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而肇事司机被告人袁某则于2011年11月2日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袁某,男,今年45岁,周口市淮阳县四通镇某村农民。2008年4月24日20时许,袁某驾驶某号牌四轮农用汽车载其老板郑某从许昌进完货后回家,当两人驾车沿枪张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许昌县张潘镇某村附近时,李女士自公路南侧步行欲横过公路,因夜色较晚,车灯不太亮,袁某看见李女士时车离李女士只有二十多米远,他赶紧按喇叭、踩刹车,并往左打转方向,但李女士好像没听到一样,继续朝前走,汽车右后轮撞倒李女士并从其身上碾过,导致李女士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看到周围没有群众,老板郑某在副驾驶座上熟睡,便加大油门迅速逃离。

    在汽车后面骑着摩托车行驶的路人贾某看到袁某撞倒人后没有停车,边大喊停车便骑摩托追赶,周围路人得到贾某的喊叫声后,纷纷加入追赶肇事车的行动中。袁某在逃离现场3公里左右时,看到后面有摩托车追赶,他害怕挨打,将车停在路边,把郑某喊醒后,对他说了一声车撞住人便弃车逃逸。

    2011年7月7日,袁某到许昌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李女士生前因机动车撞击后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查,某号牌四轮农用汽车的实际车主为郑某,袁某系其雇佣司机。经依法认定,袁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调解,车主郑某与死者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死者亲属要求不再追究袁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某号牌四轮农用汽车车主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