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酒后到一家饭店吃饭时,误认为饭店女老板姜某就是前几天辱骂自己的妇女,遂持菜刀将姜某的头部、背部砍伤。11月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2年。
邓某,男,今年34岁,河南宜阳县樊村乡农民,在许昌县某发制品厂打工。2011年5月5日23时许,邓某独自一人在厂附近的一家烩面馆喝过两瓶啤酒返回工厂途中,看到几天前在街上骂他的那名妇女(下称某女)独自一人走进了一家饭店。那天被某女辱骂邓某一直怀恨在心,曾暗暗发誓伺机复仇。今天见某女一人独行,邓某觉得正是“复仇”的天载良机。他扔掉刚喝完的第三个啤酒瓶,随手拾起路边他人丢弃的一把锈迹斑斑的菜刀,快步走进一家饭店。但该饭店里没有某女,也无其他顾客,只有饭店女老板姜某一人坐在店内看电视。没找到某女,邓某觉得可能是自己进错了饭店,便决定不再找某女,在姜某的饭店里吃碗水饺回去睡觉。他把菜刀藏进裤腰,边玩手机边等姜某给他下水饺。玩了一会儿,邓某感觉头有点晕,抬头看时又发现在厨房下水饺的姜某非常像某女,就从腰间抽出菜刀,一个箭步跑进厨房,二话不说抡起菜刀朝姜某背部、头部和肩部乱砍。姜某被突如其来的变故吓懵了,她边往厨房里面退边大喊“救命”。邓某听到姜某的喊叫声方才清醒,意识到自己砍错人了,便扔下菜刀仓皇逃回厂里。后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并将姜某送往医院治疗。
次日上午,邓某被许昌县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邓某精神正常,系完全行为能力人。
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邓某赔偿被害人姜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元,被害人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