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在因家庭琐事所引发的其儿子与其侄子王峰的厮打中,帮其儿子将王峰打伤。11月4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新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4月16日19时许,常年在外打工的许昌县灵井镇某村的王峰和弟弟王宾(另案处理)回到老家给爷爷办完丧事后,两人又到二叔王良家喝酒闲聊了两个多小时,然后,回到三叔王新(39岁)家居住。当两人路过王新的儿子王明所居住的房间时,王峰看到其几个叔伯兄弟都在王明的屋内聊天,王峰便走进王明的屋内,加入聊天的行列。孰料,他刚进屋王明就问他:“你来俺家干啥?”“兄弟,我是你哥呀,没事就不能来你家吗?”王峰笑着说道。“你对爷爷不孝顺,不配当我哥!”王明边说边把王峰往屋外推,两人随即发生了争执,并引发厮打。厮打中,王峰趁着酒劲一拳将王明打倒在地,王明边骂边与王峰对打。王新看到王峰殴打王明时非常气愤,挥拳就朝王峰身上、脸上乱捶。王明从地上站起来后,与父亲王新一起将王峰摔倒在地,并对其拳打脚踢。被众人劝拉开后,王宾看到哥哥被打得躺在地上无法动弹,边大骂其三叔王新边与其厮打,王新的妻子、“小舅子”及王明看到后纷纷加入厮打的行列,并将王宾打倒在地。王宾倒地后在地上摸到一把锈迹斑斑的斧头,便拿斧头坐在地上乱抡起来。看到王宾手里有“家伙”,王新等人拿来木棍、凳子与王宾对打,王新用棍子将王宾手中的斧头打掉后,几人朝王宾身上、脸上乱跺。后众邻居打电话报了警,将几人劝拉开后将王峰、王良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王峰鼻部受伤,其所受损伤为轻伤。后经调解,王新与王峰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王峰要求对王新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