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军、贾峰(均为化名)两人认为流窜作案不易被警方侦破,便共同发誓隐瞒在许昌县境内所犯的一起盗窃罪行。两人在犯其他盗窃罪刑事诉讼期间确实做到了“守口如瓶”,并分别被判处了刑罚。3年后,许昌县警方通过指纹比对技术“锁定了”疑犯贾峰,两人的罪行最终败露。11月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军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被告人贾峰有期徒刑1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零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贾军,男,今年32岁,鄢陵县安陵镇农民;贾峰,男,今年37岁,沈丘县周营乡农民。两人曾因结伙作案、同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3日被鄢陵县法院分别判刑6年,2007年6月30日两人刑满释放。
2008年8月24日凌晨,贾军、贾峰两人骑一辆摩托车窜至许昌县灵井乡某村附近,贾军翻墙从窗户进入被害人孙辉(化名)的饭店里,将饭店房门打开,让在外等候的被告人贾峰进入饭店,二人将饭店内存放的一辆125型摩托车、一部直板手机、6硬盒黄帝豪香烟和1000余元现金盗走。
第二天早上7时许,孙辉发现饭店被盗便打电话报了警并保护了现场。警方经现场勘查,在现场扔掉的帝豪烟外包装盒上提取了一枚不属于孙辉的清晰指纹,并录入指纹信息库。后因该案线索不多,一直没有抓获疑犯。
贾军、贾峰两人作案后认为该盗窃案系流窜作案,且没有留下痕迹,警方不易侦破,便共同发誓要对该案“守口如瓶”。2009年12月份,两人又因共同盗窃被鄢陵警方抓获,但两人均隐瞒了该起盗窃罪行。后贾军、贾峰分别被鄢陵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2011年5月10日,许昌县警方在指纹比对中,发现孙辉被盗现场提取的指纹与2009年曾因涉嫌盗窃被鄢陵县警方抓获的疑犯贾峰左手拇指的指纹一致,就及时与鄢陵县警方取得联系。鄢陵警方通过指纹比对确定该指纹属贾峰一人,遂于次日会同许昌县警方将尚在监狱服刑的贾峰押解回许昌县看守所羁押。经审讯,贾峰对罪行供认不讳。后许昌县警方又根据贾峰的供述,于5月18日,将尚在监狱服刑的贾军押解回许昌县看守所羁押。
经鉴定,孙辉被盗钱物总价值共计71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军、贾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贾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贾峰其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