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带动生意,庞某、代某两人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卖淫女在两人共同承包的桑拿部从事卖淫活动。11月9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庞某、代某二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庞某,男,今年48岁,许昌市魏都区无业人员;代某,男,今年38岁,许昌县某社区无业人员。2010年11月份,庞某和代某两人共同承包了许昌县某宾馆二楼桑拿部,宾馆还将三楼的一间客房提供给两人做会客室。为带动洗浴生意,两人招聘了多名卖淫女在桑拿部从事色情服务,并把会客室改为卖淫女的“待钟房”。同时,把“待钟房”内的电话化称“按摩、足疗”客服电话,摆放到桑拿包房及宾馆的每个房间。平时卖淫女就呆在“待钟房”里,一旦有客人需要服务,庞某便按照卖淫女签到的顺序,安排她们到桑拿包房或宾馆房间内为客人提供服务。服务分100元和150元两种,卖淫女如果是在桑拿部服务的,费用由代某收取后转交庞某;如果是在宾馆房间服务的,嫖资由卖淫女直接收取后交予庞某;而庞某和代某则根据卖淫女每次提供服务的标准,发给她们一张上面印有1元(黄色,相当于100元的服务)或1.5元(粉红色,相当于150元的服务)“餐劵”字样的卡片。结账时,两人凭卖淫女手中的“餐劵”、按四六分成(庞某、代某两人分四成,卖淫女分六成)的方式与卖淫女结算。另外,庞某还批发来避孕套,并以原价每盒5元的价格卖给卖淫女,供她们卖淫用。
2011年3月29日21时许,当庞某安排两名卖淫女到宾馆一房间与两名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接到群众匿名举报闻讯而来的许昌市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同时,警方还将桑拿部及“待钟房”内的代某、庞某及四名卖淫女抓获,并查获卖淫对帐单21张、避孕套 170盒、1元和1.5元两种餐劵卡片共27张.
庭审中,被告人庞某辩称,“待钟房”的四个女的不是卖淫女,他也不认识她们,当晚她们是去打牌的;两名卖淫女是自己主动找上门的,他容留她俩卖淫仅此一起。其辩护人辩称,卖淫女都是互相介绍去的,不是庞某介绍的;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仅此一起,犯罪情节较轻,该案不能认定情节严重。被告人代某辩称,他只负责桑拿包房的事务,卖淫女由庞某管理,她们卖淫仅此一起;自己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辩称,准许卖淫女在宾馆卖淫的是庞某,代某未对卖淫女进行日常管理,卖淫收入也归庞某保管、分配,被告人代某属于容留卖淫犯罪中的从犯;该案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代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容留卖淫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辩解理由,经庭审质证、查证及相关证人证言均证实了二被告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